kaiyun体育·官方网:虚构事实一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吗?不,这些才是关键!

  kaiyun体育·官方网     |      2024-05-08 00:21
本文摘要:简介: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引入资金、项目等欺诈理由、用于欺诈的经济合同、用于欺诈的证明文件、用于欺诈的产权证明不作借贷、远超过抵押物价值反复借贷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不道德,归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简介: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引入资金、项目等欺诈理由、用于欺诈的经济合同、用于欺诈的证明文件、用于欺诈的产权证明不作借贷、远超过抵押物价值反复借贷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不道德,归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意味着根据以上概念而言,所有的虚构材料、虚构事实不道德就一定包含贷款诈骗罪吗?实质上,其辨别关键还在于否合乎原始的犯罪构成要件,虚构材料意味着是符合犯罪要件之一罢了。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以下的案例,以协助解读吧~ 2010年6月间,王某与另两户村民以“联保”形式(即三人互相信用借贷)分别向银行申请人贷款5万元,王某向银行获取了一份由某私营企业开具的月收益为4000元的证明,在贷款审批表用途栏中填上为“养殖业”。王某贷款后连同自己的几万元积蓄一起以2%的月利率赠予他人。2011年7月,王某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借款,造成其也无力偿还债务5万元银行贷款。

公安机关根据银行的报案,立案侦查找到王某未在某私营企业工作过,也并未把5万元贷款投放到养殖业,欲以王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收押至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案情意见】 对于该案,不存在着两种有所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指出,王某没在私营企业工作过,也并未把5万元贷款投放到养殖业,其以此为理由索取银行贷款的不道德显著包含贷款诈骗罪。第二种意见则指出,王某在贷款过程中虽然虚构了收益证明和贷款用途的事实,但是其并没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不包含贷款诈骗罪。

【小编评析】 在这里,我们表示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刑法第193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该条款罗列了以下几种明确的情形:(一)捏造引入资金、项目等欺诈理由的;(二)用于欺诈的经济合同的;(三)用于欺诈的证明文件的;(四)用于欺诈的产权证明做到借贷或者远超过抵押物价值反复借贷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在实践中,银行为了保证贷款安全性,不致慎重借贷,拒绝贷款人获取诸如收益证明、贷款用途合约等一些申请资料,而有的贷款人为了图便利或无法提供这些资料,不得已弄虚作假。在贷款用途上,有的贷款人在审批表上填上合乎银行拒绝的不顾一切用途,而后则挪作他用。以上这些现象在银行贷款中更为广泛,但无法意味着因为贷款人虚构了事实而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应正确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有些贷款人在取得贷款后长年欠薪不还,并且在申请人贷款时就有虚构收益证明、高估财产状况、捏造用款合约等情节,这些不道德都归属于客观行为表现,而判断贷款诈骗罪关键要看主观方面,即贷款人在主观上否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情况下,贷款人的犯罪主观意志会显著流露出来,其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取贷款,必须借助客观不道德展开筛选辨别,要融合贷款人一系列行为表现展开综合分析,而无法意味着凭贷款人某一欺诈不道德就判断其在索取贷款。

本案中由于王某把贷款并转赠予他人赚利息劣,因他人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王某没能及时交还银行贷款,解释王某逾期不交还银行贷款是客观因素导致的。虽然王某有获取欺诈收益证明和并未按贷款用途用于贷款的情节,但是该两项情节并足以证明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取银行贷款的主观蓄意,因而,缺少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包含要件。综上,笔者指出,该案不应按照民事纠纷处置,由银行控告王某偿还。【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极大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尤其极大或者有其他尤其相当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充公财产: (一)捏造引入资金、项目等欺诈理由的; (二)用于欺诈的经济合同的; (三)用于欺诈的证明文件的; (四)用于欺诈的产权证明不作借贷或者远超过抵押物价值反复借贷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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